(2015)相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户籍地淮北市烈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古饶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陶丽、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21日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菜市场一早店铺附近,盗窃被害人林某的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后得款100余元。2.2013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盛世商贸城东门人行道附近,盗窃被害人朱某JAVA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297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后得款100余元。3.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印染小区车棚处,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66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后得款4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乙。4.2013年11月24日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小区5栋2单元楼道内,采取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苏某暗红色英克莱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76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后得款31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苏某。5.2013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某小区1栋楼的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白色飞翔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114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后得款160元。6.2013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党校菜市场对面路边,盗窃被害人马某红色倍特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后得款300元。7.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庆相桥社区天下网络会所门口,盗窃红色荣事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后得款26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甲连续实施盗窃7起,盗窃财物价值61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盗车辆的购车单、产品合格证,估价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苏某、王某乙、马某、张某乙、朱某、林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盗窃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依法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齐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