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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XXX、黄康本与黄康本、蔡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黄康本,蔡小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71号原告:XXX。被告:黄康本。被告:蔡小秋。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黄康本、蔡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康本、蔡小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康本、蔡小秋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对被告黄康本、蔡小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50元,由XXX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季暄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