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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字第00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储修兵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储修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字第00424-1号原告: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传银,系产业园主任。被告:储修兵,男,1972年04月1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原告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储修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金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储修兵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547元。(2014)金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储修兵扔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告储修兵在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江店支行的银行存款62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昌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