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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罗顺杨与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晓强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顺杨,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晓强,李庆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33号原告罗顺杨,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西陂镇政府办公楼)七楼(电梯门口右侧)。法定代表人陈尔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格民,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生,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晓强,农民。被告李庆养,成年,农民。原告罗顺杨与被告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兰天建筑公司)、苏晓强、李庆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庆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美、被告兰天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永生、被告苏晓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顺杨诉称,被告兰天建筑公司是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岩国际商贸中心一期项目(万阳城装修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告兰天建筑公司将部分零星工程发包给被告苏晓强、李庆养承建。2011年10月,原告罗顺杨受被告苏晓强、李庆养雇佣在万阳城装修项目中从事电工作业。2012年5月底,工程竣工。原告与被告苏晓强、李庆养经结算确认,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32164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苏晓强与原告签字确认了工程款项明细,即原告还有工资71164元未领取。2011年至2014年1月28日,被告苏晓强累计向原告支付了工资110200元(其中,原告实际有27266元未领取),尚欠原告工资21964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兰天建筑公司、苏晓强、李庆养支付尚欠的工资2196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兰天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兰天建筑公司并未将万阳城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苏晓强、李庆养,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务合同。被告兰天建筑公司亦未雇佣原告在万阳城项目中做工。原告要求被告兰天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无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之一“工程款项明细表”所载内容是工程款并非劳动报酬,并且其上没有被告兰天建筑公司签章确认。综上,被告兰天建筑公司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被告苏晓强辩称,2011年10月1日,被告苏晓强、李庆养合伙承建万阳城装修工程项目。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苏晓强、李庆养雇请原告在上述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受雇期间,原告的施工量为5786平方米,原告应得的工资款为:5786平方米×19元/平方米=109934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苏晓强向原告支付了工资61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苏晓强向原告支付了工资49200元,以上原告累计领取了工资110200元,该款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得的工资报酬。因此,被告苏晓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庆养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兰天建筑装饰项目部(甲方)与被告苏晓强、李庆养(乙方)订立壹份《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龙岩国际商贸中心装饰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龙岩国际商贸中心商场内装饰工程交由乙方承包(装饰与安装)。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苏晓强、李庆养雇请原告罗顺杨在上述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上述工程竣工后,原告与被告李庆养于2013年11月21日进行结算,确认原告施工的万阳城一层、负一层、三层电工工程量(公共部分)分别为:负一层1646㎡×19元/㎡=24909元;一层2762㎡×19元/㎡=52478元;三层2548㎡×19元/㎡=48412元。受雇期间,被告苏晓强累计向原告支付了工资110200元。2014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庆养再次进行工程量结算,确认原告在万阳城的施工量(强电装修工程数量,公共部分)为:负一层1311㎡;一层2349㎡;三层2126㎡,以上合计:5786㎡,单价均为19元/㎡。2014年6月5日,原告罗顺杨等人向龙岩市新罗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告苏晓强拖欠其工资。2014年8月6日,龙岩市新罗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建议由行业主管部分(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督促兰天建筑公司与苏晓强结算好工程款,及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原告现以其工资被欠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诉。诉讼中,原告罗顺杨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兰天建筑公司、苏晓强、李庆养支付尚欠的工资1716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罗顺杨提供的2013年11月21日结算单、工程款项明细、龙岩市新罗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被告苏晓强提供的2014年2月24日工程结算清单、《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龙岩国际商贸中心装饰工程劳务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苏晓强、李庆养雇请原告罗顺杨在万阳城装修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据此建立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4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庆养经结算确认,原告的施工量为5786㎡,按双方约定的单价19元/㎡计算,原告在受雇期间应得的工资为5786㎡×19元/㎡=109934元。原告已领取的工资为110200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的工资17164元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主张其已领取的工资110200元中,实际尚有27266元未领取。对此事实,原告罗顺杨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原告与被告李庆养虽于2013年11月21日就原告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但该份结算单已被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的结算单替代,原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应以2014年2月24日结算单为准。被告李庆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顺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罗顺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