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毛一飞。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贾恒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冀小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振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