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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毛一飞。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贾恒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冀小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振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