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廿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史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第140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史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以其自愿赡养被告史某某的母亲,不再向被告史某某主张不当得利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0元,本院减半收取38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冯德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启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