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增祥与英利源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祥,英利源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刘增祥,农民。被执行人英利源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翠园街722号。法定代表人刘翠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增祥与英利源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444803元,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本院收0执行费619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