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陈伯谦与吴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谦,吴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78号原告陈伯谦,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身份证号码:×××0011。被告吴小红,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0027。关于原告陈伯谦诉被告吴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于2010年2月24日已迁往香港。根据《关于珠海市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珠海市辖区内各区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应裁定移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关于珠海市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操作指引(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