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秦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诉秦川镇尹家庄村及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秦民初字第4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永登县农民。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6日,汉族,永登县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某甲,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登县秦川镇某社。负责人张某甲,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登县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某乙,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永登县某社、永登县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李某某、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建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