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军与被告衣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衣友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王志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衣友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与被告衣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军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志军负担2150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