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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军与被告衣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衣友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王志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衣友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与被告衣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军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志军负担2150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