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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中华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554号原告:王中华。委托代理人:陆培煜,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华诉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王中华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