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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异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骏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0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三号路41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卞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玉林,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蓟州骏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兴华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蓟州骏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中信审 判 员  刘津生代理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志祥速 录 员  周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