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何政亮与陈晓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政亮,陈晓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何政亮,男,1973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陈学志,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言,男,1973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何政亮与被告陈晓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政亮的委托代理人陈学志、被告陈晓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政亮诉称:2010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2012年2月6日原告退伙,双方签订退伙协议,被告尚欠原告投资本金3万元及利息5000元;合同到期之前每年补偿1万元,被告一直未补偿,从合同签订至今要求被告补偿25000元,总计60000元。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本金30000元、利息5000元及补偿款25000元总计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陈晓言辩称:原告投入本金是54060元,2011年、2012年的经营收入还没结算,原告要拿原始记录来算;我们合伙期间的电力设施原告取消了,每年给我造成直接损失3000元;2012年小麦补贴11000元,原告只给了我5000元,还有6000元未给我;救灾款2360余元在原告手里,私自挪用了;我们合伙的电瓶车,欠别人2500元,是我还的;合伙前我借给原告生活费2000元;2011年9月交给蔬菜批发摊位的定金原告也拿走了。原、被告间不存在散伙问题,我们合伙还在继续,现在本金不能拿走;我有利润才能补偿给原告,我现在是亏损状态怎么补偿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何政亮(投资54060元)、陈晓言(投资234560元)合伙与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三联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该村土地从事种植业,承租年限为10年。2012年2月6日,陈晓言与何政亮就承包上述土地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一、自2012年2月何政亮放弃经营权,在合同期限内陈晓言每年补偿人民币1万元。二、何政亮剩余本金三年内还清,未还清之前另补本金利息5000元。在合同存续期限内,何政亮有义务协助陈晓言相关合同事议。三、何政亮不承担一切公共债权和债务”。后何政亮取回投资款24060元,余欠投资款30000元、利息5000元及每年的补偿款,陈晓言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处理合伙事务而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自2012年2月6日至今已有三年时间,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投资款、利息及补偿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余欠投资款30000元、利息5000元及补偿款25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政亮余欠投资款30000元、利息5000元及补偿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晓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