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蒋庆书与汤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书,汤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蒋庆书,男,生于1978年9月19日,汉族。被告汤其华,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原告蒋庆书诉被告汤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蒋庆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庆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元由原告蒋庆书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楚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