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功保与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功保,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雷功保,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天坪村7社。法定代表人王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功保与被告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功保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功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雷功保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功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雷功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剑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