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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爱珠与黄锐君、厦门达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珠,黄锐君,厦门达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陈爱珠,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巧玲,女,系陈爱珠的女儿。被告黄锐君,农民。被告厦门达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深青村一组(万寿堂一楼店面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6929993-7。法定代表人叶景明。委托代理人林丽民,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352-8。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珠与被告黄锐君、厦门达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告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1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陈爱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