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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越雷与安徽金谷麦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越雷,安徽金谷麦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王越雷,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安徽金谷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朱龙与安徽金谷麦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阜开劳人仲字第0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阜开劳人仲字第0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学龙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