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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鲍光武与孟令青、于如群冻结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鲍光武,居民。被执行人孟令青,农民。被执行人于如群,居民。(2012)临民一终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如群的存款5110.18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崇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