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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现住连江县。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现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家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