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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1,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辽宁,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男,1940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张×1因与被上诉人张×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8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1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鉴定费9500元,由张×2负担3940元(已交纳),由张×1负担5560元(已交纳2937元,剩余部分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张×2负担4830元(已交纳),由张×1负担322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张×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锦强代理审判员  鲁 南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