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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某、王某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85-2号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及保全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