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凯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群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跃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18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59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91.50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蒋雅琴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一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