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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9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某1等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北京市信德公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9930号原告梁某1,男,1945年7月19日出生。原告梁某2,女,1956年1月22日出生。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梁某1之妻),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原告梁某3,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原告梁某4,男,1949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梁某5,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4座。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5、梁某3、梁某4诉称,被继承人梁某6和梁某7系夫妻关系,只育有一子梁某8。梁某8先后娶了三个妻子,前两个妻子均先于梁某8死亡。梁某8第三任妻子为梁某9于2003年2月1日死亡。梁某8与前两任妻子生育有梁某10、梁某11、梁某12、梁某13共计四个子女;梁某8与第三任妻子梁某9生育有梁某1、梁某5、梁某2、梁某14、梁某3共计五个子女。被继承人梁某6死亡后,遗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号的北瓦房三间半。梁某6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协议。梁某6之配偶及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按照法律规定,梁某6名下该三间半房屋应当由其子梁某8继承;梁某8依法继承所得该三间半房屋,依法应当属于梁某8与其妻梁某9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梁某81981年7月17日去世后,应属于梁某8的遗产部分应当由梁某8之妻梁某9及其九个子女转继承。2011年10月原告等人前往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查询有关房屋档案时,发现1983年7月30日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的情况下,非法作出了(83)京崇证字第184号《公证书》,将梁某6名下的该三间半房屋全部单方公证给予了梁某13一人代位继承,显然违法。该(83)京崇证字第184号《公证书》明显非法剥夺了梁某8之妻梁某9依法享有完整所有权的占该三间半房屋中”一半”的合法财产权;非法剥夺了梁某8之妻和原告等五个子女对应属于梁某8遗产部分的转继承的权利。被告非法单方公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就被告所作出的公证书要求被告公证损害赔偿,但被告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在办理本案争议公证时为国家公证机关,原、被告费平等民事主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5、梁某3、梁某4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庆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