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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何高祥、程迪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祥,程迪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高祥,男,1980年1月10日(新历)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程迪亮,男,1971年2月8日(新历)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国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商量盗窃一辆货车。同年10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九鼎御江山小区对面篆山坪公园建筑工地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盗走,并将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G区公路边停放。因该车装有定位装置,10月28日被害人朱某某将该车找回。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的重型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277200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77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程迪亮辩解称被盗车辆估价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商量盗窃一辆货车。同年10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九鼎御江山小区对面篆山坪公园建筑工地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盗走,并将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G区公路边停放。因该车装有定位装置,10月28日被害人朱某某将该车找回。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的重型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277200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表、扣押笔录等书证,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DNA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程迪亮辩解称被盗车辆估价过高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程迪亮在2014年11月19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签字确认时并未提出异议,且该车辆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被告人程迪亮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高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程迪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上列罚金限被告人何高祥、程迪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丽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