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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高青林与杨晓明、重庆锦佳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林,重庆锦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高青林,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彭智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锦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66792-0。法定代理人熊方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兵,男,重庆锦佳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曾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晓明,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认为,原告高青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高青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林撤回对被告重庆锦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交纳866元,由原告高青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