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立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84号罪犯刘立忠,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1)保刑初字第1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同案被告人李建设、宋树强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立忠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