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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赵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恩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前营乡前营村。法定代表人王飞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豪牌重型自卸货车两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装载机两辆型号、牌号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连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