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孙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孙某,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克云,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吴 传 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