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廷夏与黎康腾、方爱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78号原告:陈廷夏,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10。委托代理人:吴毓斌,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康腾,男,澳门居民证件号码××()。被告:方爱娟,女,澳门居民证件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黎康腾名下位于香洲区岭南路8号8栋××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陈廷夏名下位于唐家湾镇唐淇路2089号1栋1单元××房(权证号码:C6××32);二、查封被告黎康腾名下位于香洲区岭南路8号8栋××房(权证号码:01××27)。上述查封限额为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莫宇兴代理审判员 庞 博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彩霞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