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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曲靖市汇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市汇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万基国际001号楼1单元801号。法定代表人:苗雷,董事长。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汇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麻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建中,经理。申请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汇友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汇友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汇友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准支付、买卖、转让、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账户存款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期限届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恒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