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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浦伟锋与马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伟锋,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浦伟锋,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龙,男,年龄不详,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浦伟锋与被执行人马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夏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天龙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