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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72号申请人:赵某某,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许某某,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申请,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的赵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许某某按照(2013)旬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9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7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