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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北京品方烁砾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福瑞鑫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品方烁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福瑞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品方烁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区桃园东里15号3213室。法定代表人:傅桂丽,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福瑞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英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天津市福瑞鑫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福瑞鑫科技有限公司的代为履行人及担保人章晓枫银行账户存款501074.3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义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