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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怡心花园25号楼。法定代表人薛效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社,系该公司物业主任。被告刘玉贵,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玉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