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雪与叶天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叶天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26-1号原告刘雪,女。被告叶天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诉被告叶天宝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叶天宝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中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份额(币种:人民币,下同),同时冻结了担保人刘金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200000元的存款。2015年2月9日,原告刘雪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上述财产及担保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叶天宝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中价值200000元财产份额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刘金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2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宏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