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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吴华与吴超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吴超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吴华,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超臣,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吴超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