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阆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朝荣。委托代理人:杨明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5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欠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偿还工程欠款及资金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市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市支行(帐户51001736436050882726)中的存款286575.7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苟美平执行员 张剑平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