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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非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春利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春利,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非诉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利,男。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利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交纳的执行款4365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春利,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桦市劳人仲字(2014)第165号仲裁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审判长 刘 凤 桐审判员 王少��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 玉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