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薛伟与白伟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伟,白伟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薛伟,男。被告:白伟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伟与被告白伟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伟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薛伟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