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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某某,女,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