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52号原告:梁某,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宋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穆巧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