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住仙游县。曾因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于2014年1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底至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雇佣李某甲(已作行政处罚)为其设置在度尾镇度峰居委会一台球馆内的一台八人型赌博机刷分及兑换现金,并且李某甲每天将赌博机的获利交于看管员李麟(已作行政处罚)汇总后交给高超(已作行政处罚),最终由高超将所有获利交给被告人蔡某某。期间,利用该赌博机赌博公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本院另查明:1、被告人蔡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并暂扣于仙游县公安局。2、涉案八人型赌博机一台现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高某某、李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辨认、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以及被告人蔡某某庭前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曾因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被行政处罚,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主动退出全��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仙游县公安局的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八人型赌博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瑞良二〇���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