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全与张迪、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全,张迪,陆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王文全。委托代理人唐海洲,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萧,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迪。被告陆健。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全诉被告张迪、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文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文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王文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