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全与张迪、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全,张迪,陆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王文全。委托代理人唐海洲,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萧,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迪。被告陆健。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全诉被告张迪、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文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文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王文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