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罗元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罗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被执行人罗元春。关于泸州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罗元春经营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2)龙马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罗元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罗元春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元春银行存款545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伍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