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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徐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32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建园大厦。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风华,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徐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初步达成庭外和解的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4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14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诗迪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