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9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俊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龙,莱阳金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911-2号申请执行人:宋俊龙。被执行人:莱阳金旺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民三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莱阳民三初字第23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威海洪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加工费)40000元。现因扣划需要、需依法提取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莱阳金旺服饰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威海洪博贸易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加工费)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尉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