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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翁捷与吴佩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捷,吴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5号申请执行人:翁捷。被执行人:吴佩玉。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461号翁捷诉吴佩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吴佩玉应支付申请人翁捷借款90402.72元,诉讼费1030元,执行费12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吴佩玉如发现被执行人翁捷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