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贵超与陈光荣、李家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超,陈光荣,李家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77号原告赵贵超,男,生于1974年12月8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住通川区。被告陈光荣,男,生于1957年5月24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小学文化,达州市针织二厂下岗职工,住通川区。被告李家珍,女,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小学文化,住通川区。委托代理人赵文志,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超与被告陈光荣、李家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贵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