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梦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梦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47号罪犯李梦阳,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郏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5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梦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杨好磊、李梦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刑初字第152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梦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刑初字第152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梦阳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梦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于2010年7月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梦阳在执行期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梦阳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梦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7月,被告人杨磊、杨好磊、孙晓林在郑州市某网吧上网,杨磊提议抢劫,合谋后,7月8日三被告人指使李梦阳冒充孙某某QQ号的主人与王某某联系,将他骗至抢劫地点,抢到手机一部,现金300元,银行卡一张,信用卡两张,李梦阳将银行卡里600元取走,杨磊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刷现金8000元,用招商卡刷卡消费2000元,共计金额1121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梦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连续表扬4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梦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梦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