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刑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晓东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不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减 刑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0057号罪犯陈晓东,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5日作出(2008)州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东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陈晓东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阜刑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人民法院对陈晓东的定罪量刑部分。2012年3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安徽省宿州监狱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罪犯陈晓东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安徽省宿州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陈晓东的减刑建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宿州监狱撤回对罪犯陈晓东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耀代理审判员  仰芮人民陪审员  孙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搜索“”